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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待遇申办服务指南(2015)

2015-07-28 10:48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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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绵府发[20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函[2009]156)等文件。

      股  长:候营红

  办公室电话:8898439

      办公室地点:人社局A幢308室

  二、 受理对象

           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平武参保缴费的工伤职工。

  三、 业务受理范围

     1、工伤待遇: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月伤残津贴、护理费;

     2、工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工伤医疗费: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

   四、 申报资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1)门诊: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原件)及复式或电子处方;

     (2) 住院: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及各种费用的明细清单;

     (3)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审批表》及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

   (4)《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

  2、1-10级工伤待遇报批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2)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原件一份;

    (3)《职工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4)1-4级工伤职工附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报批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2)《职工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3)《亲属调查表》;

    (4)列供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各一份;

    (5)死亡证及火化证;

   4、旧伤复发医疗费报销

     (1)工伤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2)《旧伤复发申请书》、《旧伤复发确认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托管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报送工伤生育股;

      2、工伤生育股审核相关待遇;

      3、局领导审批;

  1. 财务股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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