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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政策解读

2015-07-27 14:36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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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分别都要交纳哪些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地方,免收小学、初中阶段学生的学杂费,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及住宿学生交纳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交纳课本费。未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按照“一费制”政策交纳有关费用。 

  根据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2.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除小学和初中的各级教育均为非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招生实行学生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为什么不准招收择校生? 

  国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允许招收择校生,也不得把优质学校转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不仅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义务教育性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一法律规定对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绝大多数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是有益的。目前,各级政府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努力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体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让广大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受到比较公平和好的教育。 

   4.国家对借读生、择校生收费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按照上述规定,在异地借读的学生为借读生。 

  国家对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是有明确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可以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后,招收少量的择校生,但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应按照流入地人民政府具体政策规定,或享受与城市学生的同等待遇,或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借读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招收的择校生,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但任何学校都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向学生乱收费、高收费。 

   5.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出台了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以申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6.什么是“两免一补”政策?国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2005年,国家提出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并首先在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始实施。“两免”,即免除学杂费,免除课本费;“一补”,即对住宿学生补助住宿生活费。当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共投入70多亿元,使3400多万名贫困家庭学生从中受益。 

  “两免一补”的对象是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同时还有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包括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家庭的学生、父母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等。 

  7.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新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国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新机制的主要内容有:(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8.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如何具体实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1)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4)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9.国家规定对哪些学生免除学杂费?城市学生是否享受免学杂费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5)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国家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但是国家提倡在城市义务教育也逐步推行免学杂费政策,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农村学校就读的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10.什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其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阶段的“一费制”收费办法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经国务院批准,“一费制”2001年开始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点,2004年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遍推行。 

  “一费制”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省内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还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对制定的“一费制”标准,各地应通过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在出台“一费制”标准同时,必须同时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按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三个标准须同时执行。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的“一费制”标准由国家制定限额,每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初中2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 

  从2006年春季开始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地区,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交纳课本费。 

  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减轻家长和学生的负担、治理乱收费、保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11.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是什么?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200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要把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意见》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最低保障线”,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纳入限期改造计划,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逐步使当地所有学校都达到基本要求。二是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通过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强化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三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四是落实各项政策,对弱势群体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 

  《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办学条件、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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