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撤销婚姻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2.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撤销婚姻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受理范围
除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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