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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2015-07-27 14:08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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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撤销婚姻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2.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撤销婚姻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受理范围

   除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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