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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2015-07-27 13:56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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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87号)

二、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理由。

四、登记程序

    审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身份证、户口簿→审查相片、照相→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宣读“声明书”领取证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工本费9/对。

六、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办公地点: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16号(联系电话:889842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者丧偶的,须注为“离婚”或“丧偶”)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4.“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的复印件。(请复印于一张纸上面)

    5.“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6.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为60mm×40mm

 

离婚登记

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表。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登记程序

    审查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结婚档案材料→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审查相片、照相→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宣读“声明书”领取离婚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离婚证书工本费9/对。

六、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16号(联系电话:08168898429);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离婚登记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提供的原件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须注为“已婚”)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复印的证件(用A4纸)

1.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2.身份证正、反面。

    3.结婚证第一、二、三页。

三、照片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景为红色,光面相纸,粘贴尺寸为45mm×35mm

 

补领婚姻登记证书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现在仍然维持登记时的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

    3.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

二、提交证件材料

    1.持有与结婚(离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

    2.原婚姻证件或者原登记机关翻查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1)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2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名字,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另外当事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复印的证件(用A4纸)

    1.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2.身份证正、反面。

    3.婚姻证件:

    补领结婚证:原结婚证第一、二页。

    补领离婚证:原离婚证第一、二页。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照片

    补领结婚证:与结婚登记照片的要求相同。

    补领离婚证:与离婚登记照片的要求相同。

五、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办公地点: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16号(联系电话:889842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受理机关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文件要求: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四、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撤销婚姻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2.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撤销婚姻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受理范围

    除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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