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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服务指南

2016-12-27 16:29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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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工商窗口获取);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经营负责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文化窗口;
2、窗口报文旅局政务服务股审核,经核准后在窗口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依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每年12月1 日至次年2月28日进行年检。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综合审查8个工作日,领证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50元/每证。)
收费依据;平武县物价局(川费BK051001《收费许可证》核定
七、联系电话:(0816)8833333 转文化旅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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